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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5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明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明昇犯附表所示之罪,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明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
    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至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
    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
    各該案件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聲請
    與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
    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
    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前兩罪之罪質相似,與第三罪之罪質則
    有所不同,又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僅差距1天或同天發生,時
    間相近,足認上開各罪間責任非難重複性屬中度偏高,故於
    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考量責罰相當、刑罰經濟、
    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向本院表示從輕定刑等語,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培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