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5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明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明昇犯附表所示之罪,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明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
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至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
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
各該案件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聲請
與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
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
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前兩罪之罪質相似,與第三罪之罪質則
有所不同,又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僅差距1天或同天發生,時
間相近,足認上開各罪間責任非難重複性屬中度偏高,故於
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考量責罰相當、刑罰經濟、
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向本院表示從輕定刑等語,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培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