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竊盜(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9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宏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6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星A2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簡
字第1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
,並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檢察官未於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內記載被告本案有構成累犯之情形,亦未敘明
前揭刑之執行紀錄與本案犯行間之關係,難認檢察官就被告
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已負擔主張、舉證及說明
責任。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本院無從僅憑前述法院前案紀錄表,逕依職權認
定被告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將被告前案所犯之素行狀況
,於量刑時一併斟酌,附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而任意竊取被害人吳國榮所有之財物,足徵其
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他人之財產
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所為殊非可取;並衡酌其犯後坦
承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
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
值、有前述公共危險案件之素行,暨其於警詢自述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從事冷氣工程工作之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三星A23手機1支,屬其犯罪所得無訛,惟未據扣
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為求澈底剝除被告之不法利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上開犯罪
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899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10月22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新
桃行門市內,趁吳國榮趴在桌上睡著之際,徒手竊取其置於
桌上價值不詳之三星A23手機1支,得手後放入隨身背包後離
去。嗣經吳國榮報警後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即被害人吳國榮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截
圖10張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徐 郁 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