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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竊盜(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桃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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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中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速偵字第1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犯附件犯罪事實欄(一)至(六)所示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6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
    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至(五
    )所示犯行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就附件犯罪事實欄(六)所竊取之三明治2個已發還告訴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55頁)可佐;參酌被告前
    有數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之品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素行不佳;並兼衡被告因飢餓而徒手竊取食物果
    腹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於警詢時自陳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被告所竊得三明治2個,屬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55頁)可佐,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所竊得附表
    一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周育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竊取物品 數量 艾羅瑪金牌即溶咖啡 1罐 石敢當鐵觀音茶酒 1罐 滷蛋 50顆 烤雞肉及番茄炒蛋 各1份 黑胡椒鐵板麵、塔香蛋餅、蘿蔔糕、小熱狗、火腿蛋吐司、冰紅茶 各1份 
附表二:
被告所涉犯行 主文欄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二)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三)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四)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五)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六)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057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於民國115年3月7日1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聯
    社八德高城店內,徒手竊取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
    商公司)所有之店內貨架上價值新臺幣(下同)215元之艾
    羅瑪金牌即溶咖啡1罐,並藏放在衣物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㈡於115年3月8日23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聯社八
    德高城店內,徒手竊取三商公司所有之店內貨架上價值149
    元之石敢當鐵觀音茶酒1罐,並藏放在衣物內,未經結帳即離
    去。
 ㈢於115年4月2日6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徒手
    竊取鄒順揚放置於上址前小桌上價值總計300元之滷蛋50顆
    ,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㈣於115年4月20日11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前
    ,徒手竊取陳張月娥放置於上址1樓門口之價值總計130元之
    烤雞肉1包及番茄炒蛋1份,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㈤於115年4月23日8時3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徒手
    竊取謝欣祐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掛
    勾上、價值總計230元之早餐1袋(內含有黑胡椒鐵板麵1份
    、塔香蛋餅1份、蘿蔔糕1份、小熱狗1份、火腿蛋吐司1份及
    冰紅茶1杯),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㈥於115年4月25日5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早安美之
    城內,徒手竊取官柔儀店內商品架上價值每個45元之三明治
    2個,未經結帳即離去。嗣A03欲離開現場時,經官柔儀之男
    友當場發現並上前攔阻,報警處理,始知上情,並當場扣得
    所竊之三明治2個。
二、案經官柔儀、三商公司委由高靖誼、鄒順揚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官柔儀、鄒順揚、告訴代理人高靖誼、
    被害人陳張月娥、謝欣祐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現場照片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
    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中所竊得而未發還告訴
    人及被害人之財物部分,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共
    計1024元),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㈥中扣
    案之三明治2個,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官柔儀,此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
    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立文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