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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違反建築法(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審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339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4491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奕華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奕華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0頁)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
    章建築後,竟仍於同址再次違法搭建鋼骨鐵皮造之建物,漠
    視建築法規保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意旨,對於整體市容及建築
    物之管理亦產生相當之危害,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考量被告檢附資料陳明其已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現正由主管機關審核中(見本院審易
    卷第40至41頁、第43至147頁),並衡酌其建物面積之大小
    ,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
    ,從事殯葬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審易卷第41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心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3394號
  被   告 林奕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奕華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前某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
    建造執照,即擅自在桃園市○○區○○段0000號土地上(下稱本
    案土地)新建鋼骨鐵皮建物(完成程度約50%),經桃園市
    蘆竹區公所開立違章建築查報單,復由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
    處於114年4月2日以桃建拆字第1140027348號公告應補行申
    請執照或自行拆除,並於114年4月10日派員執行強制拆除上
    開鋼骨鐵皮建物致不堪使用。詎林奕華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
    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
    ,於114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5日間某時,在本案土地重建鋼
    骨鐵皮建物(完成程度約40%),嗣於114年4月15日經桃園
    市蘆竹區公所派員前往該處勘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奕華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
    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5月7日桃建拆字第1
    140038556號函、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14年3月28日桃市蘆工
    字第1140010265號函暨所附違章建築查報單、地政資料、地
    籍圖資料、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建築物多目標整合查詢系
    統查詢資料、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日桃建拆字
    第1140027348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日桃
    建拆字第11400273481號公告暨張貼公告照片、桃園市政府
    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14日桃建拆字第1140031111號函暨違章
    建築強制拆除紀錄表、被告簽立之同意桃園市政府拆除切結
    書、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3日桃建拆字第114003
    23291號公告暨張貼公告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
    4月23日桃建拆字第1140032329號函、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14
    年4月15日桃市蘆工字第1140012080號函暨所附違章建築查
    報單、地政資料、違章案件查詢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奕華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賴心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韓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