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9
案號:壢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品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3明知愷他命為法律列
管之毒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國家查緝毒品
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對
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持有毒品之種類
、數量、期間、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或侵害他人權益,及其前科素行,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三級
愷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屬違禁物,
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將
之一體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
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卷內皆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
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扣案物 鑑定結果 資料 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個) ⑴總毛重:6.97公克 ⑵共送驗2包取1包檢驗 ①淨重:6.598公克 ②取樣量:0.044公克 ③驗餘重量:6.926公克 ④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⑤純度:90.2% ⑥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951公克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報告(報告編號:B2027、B2027Q,見偵字卷第125、163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安字第355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61頁)
附表二:
扣案物 鑑定結果 資料 電子菸菸彈1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報告(報告編號:B2028,見偵字 卷第127、15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保字第355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57頁) 電子霧化器1個 無。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822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23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7924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9日晚上11時
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世紀帝國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以新臺幣5,000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而持有之。
嗣於翌(10)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因
散發煙油氣味及步伐不穩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依托咪酯煙彈
1顆、電子霧化器1支、愷他命毒品2包(總純質淨重5.951公
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刑案現場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
號:DE000-0000(0)】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愷他命2包,屬
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9 日
檢察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