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禮聰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余玟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825、5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B0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
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
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雨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