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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詐欺等(2026-06-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YDM 2026-06-0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智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
7號),嗣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智緯(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
    114年度訴字第2187號第一審判決,其於民國115年4月13日
    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將逕依刑事
    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