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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M 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6-0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辛股
受  刑  人  蘇俊哲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5年
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7月(4罪)」更正為「
有期徒刑7月(6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5原先記載為「有期徒刑7月
    (4罪)」,正確之罪數應為「有期徒刑7月(6罪)」,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本件原裁定附表顯有誤寫,惟
    原裁定內文之罪數計算並無違誤,因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判本旨,既經檢察官聲請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