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11-27
案號:審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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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8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明吉 址同上
被 告 姜義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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