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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3-0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3-04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
42號、114年度偵字第4086號、114年度偵字第4087號、114年度
偵字第4088號、114年度偵字第104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智賢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智賢於民國113年2月底某日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尊行者pop」之人及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三
    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
    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許,業經本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890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由李智賢擔任提款車手工作,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款項,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獲得1,000元之報酬,
    其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收取他人提供之來源不明款項,其目
    的多係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並以現金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逃
    避追查,竟與前開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之
    人頭帳戶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法訛詐附表二所示之人,使其等
    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
    額至附表二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部分許款項復經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轉匯至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後,再由李智賢
    持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
    附表三所示地點提領附表三所示款項後,旋即將該等款項,
    放置在「尊行者pop」指定位置,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而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
    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家迎、郭姵君、黃馨慧、黃園淳、洪上哲、李燿順、
    莊麗緹、周筠珊、彭泓賓、施律妏、林姿君、林安樺、洪瑜
    珮、顏寶玉、張瑜真、楊祐盛、林欣儒、林彤達、林姿吟、
    范馨云、賴姸如、張廷睿、黃玉茹、林奕君、葉國慶、歐秀
    萍、陳振文、王子盈、邱榆婷、陳信助、郭譯晴、陳惟嫺、
    潘芷童、李雅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智賢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監視器畫面擷圖。
(四)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二、新舊法比較: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刑法
    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
    ,「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
    2720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12日
    制定,於同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
    法」規定(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
    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
    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
    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
    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
    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其中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復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於0
    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
    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上開規定均為被告
    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
    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⑵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
    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
    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
    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經查,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0日生
    效施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
    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依上開自白減刑規定,修正
    後規定除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於檢察官偵查
    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之全部金額,始符合減刑之規定,故經比較後,應認修正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洗錢防制法部分:
  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除第6條及第11條由行
    政院另定於同年11月30日施行之外,其餘條文均自同年8月2
    日起生效施行。依刑法第35條第3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
    關於刑之輕重應以最重主刑為準,並優先比較最高度刑,則
    本案分別適用新、舊法之比較結果如
 ⒈適用修正前規定: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洗錢罪之法定刑上
    限為有期徒刑7年。本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依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減刑後之法
    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未滿。又本案洗錢之前置不法行為
    所涉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本案適用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處罰,未超過前置犯罪之最重本刑。從而
    ,本案適用修正前規定,其科刑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未
    滿。
 ⒉適用修正後規定:
  本案無事證顯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惟尚未自動繳
    交其犯罪所得,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前段規定,其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
 ⒊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
    本案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即現行法律規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罪。
(二)被告與暱稱「尊行者pop」之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
    年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如附表三所示時、地,多次提領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款
    項,均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對告訴人等行詐欺之目的,
    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
    該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
    接續犯。
(四)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等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故被告就附表二所
    示3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
    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上開規定,均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查被告
    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然獲有犯罪所得而未予
    自動繳交,是均不符上開自白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參與前開犯罪行為,不僅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
    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其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助長詐
    欺犯罪盛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等所
    受之損害,暨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造成財產上損害金額、教育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無庸為
    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且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沒收規
    定,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關於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
    物之沒收,應適用現行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亦即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之。
(二)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所得財物,固為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
    被告既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為本案洗錢犯行,本應全數依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堪認本案所詐得之款項,業經
    被告領款後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收受,復無證據證明被告
    就上開贓款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
    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大約每領10萬元獲取1,
    000元之報酬等語,其報酬為23,824元(計算式:2,382,400
    元×1%=23,824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1 賴郁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下稱A帳戶) 2 賴郁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B帳戶) 3 汪慶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C帳戶) 4 陳彥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D帳戶) 5 楊弘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E帳戶) 6 詹世源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下稱F帳戶) 7 張家瑜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下稱G帳戶) 8 蕭佳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下稱H帳戶) 9 麥舒雅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下稱I帳戶) 10 王鐙蔚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下稱K帳戶) 11 林金本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L帳戶) 12 蔡淮旭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M帳戶) 13 許毓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N帳戶)  14  許毓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下稱O帳戶) 15 卓俊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P帳戶) 16 林梓鈞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Q帳戶) 17 陳品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下稱R帳戶) 18 江永詮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下稱S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主文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張家迎 (提告) 113年3月5日某時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張家迎,並向告訴人張家迎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頁交易,並透過假冒之營業部門專員向告訴人張家迎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4時27分許 4萬9,987元 A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6日14時29分許 4萬9,986元      2 郭姵君 (提告) 113年3月6日12時13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郭姵君,並向告訴人郭姵君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全家超商好賣+網頁交易,並透過假冒之金融專員向告訴人郭姵君佯稱須轉帳完成賣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4時30分許 4萬9,999元 A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黃馨慧 (提告) 113年3月5日某時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黃馨慧,並向告訴人黃馨慧佯稱其幸運中獎,惟無法順利匯款,並透過假冒之銀行行員向告訴人黃馨慧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5時0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3月6日15時36分許 ⑵113年3月6日15時37分許 ⑶113年3月6日15時48分許 ⑷113年3月6日15時49分許  ⑴9,999元 ⑵9,999元 ⑶8,000元 ⑷1,900元 B帳戶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6日14時55分許 29,985元      4 黃園淳 (提告) 113年3月6日14時14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黃園淳,並向告訴人黃園淳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蝦皮購物網頁交易,並透過假冒之銀行客服向告訴人黃園淳佯稱須轉帳完成賣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4時57分許 2萬123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3月6日16時1分許 ⑵113年3月6日16時3分許 ⑶113年3月6日16時4分許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⑶1萬元 B帳戶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洪上哲 (提告) 113年3月25日15時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洪上哲,並向告訴人洪上哲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頁交易,並透過假冒之營業部門專員向告訴人洪上哲佯稱須轉帳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6日11時36分許 14萬9,941元 C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李燿順 (提告) 113年3月25日11時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李耀順,並向告訴人李耀順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OPEN POINT平台交易,惟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11時51分許 4萬9,986元 D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25日11時54分許 4萬9,989元      7 莊麗緹 (提告) 113年3月25日8時57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莊麗緹,並向告訴人莊麗緹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頁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莊麗緹佯稱須轉帳完成帳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12時1分許 2萬9,986元 D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25日12時2分許 1萬9,985元      8 周筠珊 (提告) 113年3月27日19時22分許 透過LINE向告訴人周昀珊佯稱欲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頁買賣商品,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莊麗緹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7日19時58分許 2萬9,985元 E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3月27日20時0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27日20時2分許 3萬9,123元          113年3月27日20時7分許 2萬9,985元      9 何淑麗 (提告) 113年1月某日時 透過網頁發布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何淑麗點閱與之聯繫後,透過LINE向告訴人何淑麗佯稱可透過「松誠」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7日13時2分許 10萬元 F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陳炯達 (提告) 113年3月17日14時23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陳炯達,並向告訴人陳炯達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蝦皮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陳炯達佯稱須轉帳完成帳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7日15時20分許 14萬9,123 元 G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彭泓賓 (提告) 113年2月29日某時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彭泓賓,並向告訴人彭泓賓佯稱其幸運中獎,須依指示支付商品費用及核實費方可領獎,並透過假冒之銀行人員向告訴人陳炯達佯稱須匯款完成身分許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8日16時49分許 4萬9,985元 H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8日16時54分許 1萬1,027元      12 施律妏 (提告) 113年3月8日8時許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施律妏,並向告訴人施律妏佯稱其幸運中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8日16時57分許 1萬2,992元 H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林姿君 (提告) 113年3月8日某時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林姿君,並向告訴人林姿君佯稱其幸運中獎,並透過假冒之系統工程師向告訴人林姿君佯稱資金卡住,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8日17時18分許 4萬6100元 H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林安樺 (提告) 113年3月8日某時 透過旋轉拍賣聯繫告訴人林安樺,並向告訴人林安樺佯稱欲購買商品,惟因下單商品致帳戶遭凍結,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林安樺佯稱須轉帳認證賣場交易權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8日13時22分許 4萬9,987元 I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年3月8日23時23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8日23時43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3月9日0時19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9日0時22分許 4萬9,985元 M帳戶          113年3月9日0時12分許 4萬9,987元      15 洪瑜珮 (提告) 113年3月7日19時4分許 致電告訴人洪瑜珮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並透過假冒之銀行人員向告訴人洪瑜珮佯稱須依指示轉帳解除盜刷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7日20時55分許 3萬7,989元 K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顏寶玉 (提告) 113年3月7日22時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顏寶玉,並向告訴人顏寶玉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顏寶玉佯稱須轉帳完成帳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7日20時55分許 4萬9,321元 K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張瑜真 (提告) 113年3月7日21時26分前某時 透過nicee平台聯繫告訴人張瑜真,並向告訴人張瑜真佯稱須進行平台安全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其男友王資諺之帳戶匯款。 113年3月7日21時25分許 2萬9,985元 K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楊祐盛 (提告) 113年2月29日13時54分許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楊祐盛,並向告訴人楊祐盛佯稱其幸運中獎,惟無法順利將款項匯入,並透過假冒之銀行人員向告訴人楊祐盛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身分許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7日21時36分許 2萬3,124元 K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林欣儒 (提告) 113年2月5日21時許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林欣儒,並向告訴人林欣儒佯稱其幸運中獎,惟無法順利將款項匯入,並透過假冒第三方支付工作人員向告訴人林欣儒佯稱須依指示轉帳進行信用評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8日21時40分許 10萬元 L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3月8日21時4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8日21時48分許 2萬9,955元 M帳戶         113年3月8日21時51分許 4萬9,985元      20 林彤達 (提告) 113年3月8日23時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林彤達,並向告訴人林彤達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林彤達佯稱須轉帳完成帳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9日13時34分許 4萬9,985元 L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林姿吟 (提告) 113年3月9日某時 透過臉書向告訴人林姿吟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9日13時46分許 6,300元 L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范馨云 (提告) 113年3月9日某時 透過臉書向告訴人范馨云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9日13時48分許 1萬2,600元 L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賴姸如 (提告) 113年3月9日某時 透過臉書向告訴人賴姸如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9日14時13分許 1萬2,600元 L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廷睿 (提告) 113年3月9日某時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張廷睿,並向告訴人張廷睿佯稱其幸運中獎,須依指示支付相關費用方可領獎,並透過假冒銀行人員向告訴人張廷睿佯稱須依指示轉帳確認資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9日14時54分許 7,017元 L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黃玉茹 (提告) 113年3月7日10時許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黃玉茹,並向告訴人黃玉茹佯稱其幸運中獎,惟無法順利匯入款項,並透過假冒第三方支付工作人員向告訴人黃玉茹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測試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8日23時12分許 2萬15元 M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林奕君 (提告) 113年3月14日20時30分許 透過旋轉拍賣聯繫告訴人林奕君,並向告訴人林奕君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無法順利下單,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林奕君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認證賣場交易權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4日21時0分許 9萬9,999元 N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葉國慶 (提告) 113年3月14日20時30分許 透過旋轉拍賣聯繫被害人葉國慶,並向被害人葉國慶佯稱欲購買商品,惟因下單商品致帳戶遭凍結,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葉國慶佯稱須轉帳升級簽訂保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4日21時16分許 4萬3,123元 N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歐秀萍 (提告) 113年3月17日16時30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歐秀萍,並向告訴人歐秀萍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無法順利下單,並透過假冒之銀行人員向告訴人歐秀萍佯稱須轉帳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7日21時1分許 3萬996元 P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3年3月17日21時5分許 1萬8,102元      29 陳振文 (提告) 113年3月16日某時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陳振文,並向告訴人陳振文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蝦皮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陳振文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7日21時17分許 3萬986元 P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17日21時58分許 1萬8,985元      30 王子盈 (提告) 113年3月16日某時 透過instagram聯繫告訴人王子盈,並向告訴人王子盈佯稱其幸運中獎,須依指示支付相關費用方可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7日21時33分許 9,998元 P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劉怡君 113年3月17日19時19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被害人劉怡君,並向被害人劉怡君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蝦皮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劉怡君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7日23時13分許 4萬9,988元 Q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邱榆婷 (提告) 113年3月17日22時17分許 透過旋轉拍賣聯繫告訴人邱榆婷,並向告訴人邱榆婷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無法順利下單,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邱榆婷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7日23時23分許 4萬9,985元 Q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陳信助 (提告) 113年3月19日7時26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陳信助,並向告訴人陳信助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蝦皮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陳信助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9日17時37分許 4萬9,986元 R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19日17時39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19日17時48分許 4萬9,985元      34 郭譯晴 (提告) 113年3月20日11時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郭譯晴,並向告訴人郭譯晴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無法順利下單,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郭譯晴佯稱須依指示匯款開通交易功能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0日11時54分許 1萬7,987元 S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20日11時57分許 1萬123元      35 陳惟嫺 (提告) 113年3月19日某時 透過臉書及LINE聯繫告訴人陳惟嫺,並向告訴人陳惟嫺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陳惟嫺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0日12時13分許 1萬4,123元 S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潘芷童 (提告) 113年3月19日21時23分許 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潘芷童,並向告訴人潘芷童佯稱欲購買商品,進而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網站交易,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潘芷童佯稱須依指示轉帳驗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0日12時32分許 9,986元 S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3月20日12時37分許 4萬9,985元      37 李雅雯 (提告) 113年3月14日21時2分許 透過旋轉拍賣聯繫告訴人李雅雯,並向告訴人李雅雯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無法順利下單,並透過假冒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李雅雯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帳戶資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4日21時51分許 4萬9,123元 O帳戶 (無)   李智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3月14日22時3分許 4萬9,123元          113年3月14日22時5分許 1萬3,088元      

附表三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A帳戶 113年3月6日14時3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大園區農會潮音分許部(ATM機號:00000000) 2萬元 2  113年3月6日14時33分許  2萬元 3  113年3月6日14時3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大園大工店(ATM機號:L0000000) 2萬元 4  113年3月6日14時36分許  2萬元 5  113年3月6日14時37分許  1萬元 6  113年3月6日14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園自立店(ATM機號:0VKKU) 2萬元 7  113年3月6日14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大園區農會潮音分許部 (ATM機號:00000000) 2萬元 8  113年3月6日14時46分許  2萬元 9 B帳戶 113年3月6日15時55分許  2萬元 10  113年3月6日15時56分許  9,000元 11  113年3月6日16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觀群門市(ATM機號:00000000) 2萬元 12  113年3月6日16時18分許  1萬元 13 C帳戶 113年3月26日11時4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園航運店(ATM機號:0VDYC) 2萬元 14  113年3月26日11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大園蓮園店(ATM機號:07851) 2萬元 15  113年3月26日11時5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觀園門市(ATM機號:00000000) 1萬元 16  113年3月26日12時許  2萬元 17  113年3月26日12時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大園大工店(ATM機號:L0000000) 2萬元 18  113年3月26日12時6分許  2萬元 19  113年3月26日12時8分許  2萬元 20  113年3月26日12時8分許  2萬元 21 D帳戶 113年3月25日11時5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之統一超商觀喜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22  113年3月25日11時56分許  2萬元 23  113年3月25日11時58分許  2萬元 24  113年3月25日11時58分許  1萬元 25  113年3月25日12時1分許 桃園次觀音區中山路1段1119號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26  113年3月25日12時3分許  2萬元 27  113年3月25日12時4分許  2萬元 28  113年3月25日12時5分許  2萬元 29 E帳戶 113年3月27日20時28分許  2萬元 30  113年3月27日20時28分許  2萬元 31  113年3月27日20時29分許  9,000元 32 F帳戶 113年2月27日13時1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觀音草漯店(ATM機號:013-0VK4D) 2萬元 33  113年2月27日13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福音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34  113年2月27日13時18分許  2萬元 35  113年2月27日13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觀音二聖店(ATM機號:013-0VKD9) 9,000元 36 G帳戶 113年3月17日15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永豐銀行大園分許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37  113年3月17日15時27分許  2萬元 38  113年3月17日15時29分許  2萬元 39  113年3月17日15時3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園飛翔店(ATM機號:013-0VDYD) 2萬元 40  113年3月17日15時35分許  2萬元 41  113年3月17日15時3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永豐銀行大園分許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42  113年3月17日15時39分許  2萬元 43  113年3月17日15時40分許  9,000元 44 H帳戶 113年3月8日16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萊爾富超商觀音千眼店(ATM機號:013-0VKKR) 2萬元 45  113年3月8日16時56分許  2萬元 46  113年3月8日16時57分許  2萬元 47  113年3月8日16時59分許  1萬5,000元 48  113年3月8日17時23分許 桃園市○○○路0段000號之上海銀行觀音分許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49  113年3月9日17時23分許  2萬元 50  113年3月8日17時25分許  5,000元 51 I帳戶 113年3月8日23時2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桃縣桃園店(ATM機號:013-0VD7E) 2萬元 52  113年3月8日23時28分許  2萬元 53  113年3月8日23時29分許  2萬元 54  113年3月8日23時30分許  2萬元 55  113年3月8日23時32分許  1萬9,900元 56  113年3月8日23時55分許 桃園市○○○路0段000號之上海銀行觀音分許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57  113年3月9日0時1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觀芳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58  113年3月9日0時14分許  1萬元 59  113年3月9日12時49分許 桃園市○○區○○○○區○○○路0號之臺灣企銀觀音工業區無人銀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60  113年3月9日12時50分許  2萬元 61  113年3月9日13時18分許  9,000元 62 K帳戶 113年3月7日20時5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桃縣桃園店(ATM機號:013-0VD7E) 2萬元 63  113年3月7日21時0分許  2萬元 64  113年3月7日21時1分許  2萬元 65  113年3月7日21時2分許  7,900元 66  113年3月7日21時7分許 桃園市○○○路0段000號之上海銀行觀音分許行(ATM機號:000-00000000) 1萬9,300元 67  113年3月7日21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觀音二聖店(ATM機號:013-0VKD9) 2萬元 68  113年3月7日21時37分許  1萬3,100元 69  113年3月7日21時38分許  2萬元 70 L帳戶 113年3月8日21時45分許 桃園市○○○路0段000號之上海銀行觀音分許行(ATM機號:000-000000000) 2萬元 71  113年3月8日21時46分許  2萬元 72  113年3月8日21時46分許  2萬元 73  113年3月8日21時47分許  2萬元 74  113年3月8日21時47分許  2萬元 75  113年3月8日21時48分許  1萬9,000元 76  113年3月8日21時49分許  900元 77  113年3月9日13時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觀岷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78  113年3月9日13時45分許  2萬元 79  113年3月9日13時46分許  9,900元 80  113年3月9日13時5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觀音新城店(ATM機號:013-0VCQB) 3,000元 81  113年3月9日14時0分許  3,000元 82  113年3月9日14時1分許  3,000元 83  113年3月9日14時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觀岷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84  113年3月9日14時5分許  2,500元 85  113年3月9日14時2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之萊爾富超商觀音有保佑店(ATM機號:000-00000000) 1萬2,000元 86  113年3月9日14時5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觀音大士店(ATM機號:000-00000000) 7,000元 87  113年3月9日14時59分許  4,000元 88 M帳戶 113年3月8日21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觀音二聖店(ATM機號:013-0VKD9) 2萬元 89  113年3月8日21時56分許  2萬元 90  113年3月8日21時57分許  2萬元 91  113年3月8日21時59分許  2萬元 92  113年3月8日23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鴻華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93  113年3月9日0時33分許 桃園市○○區○○○○區○○○路0號之郵局觀音工業區無人銀行(ATM機號:700-U02824DA) 2萬元 94  113年3月9日0時34分許  2萬元 95  113年3月9日0時35分許  2萬元 96  113年3月9日0時35分許  2萬元 97  113年3月9日0時37分許  2萬元 98 N帳戶 113年3月14日21時6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之觀音工業區管理中心(ATM機號:700-1J1) 6萬元 99  113年3月14日21時7分許  4萬元 100  113年3月14日21時19分許  4萬3,000元 101 P帳戶 113年3月17日21時7分許 桃園市○○區○○○○區○○○路0號之臺灣企銀觀音工業區無人銀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102  113年3月17日21時8分許  2萬元 103  113年3月17日21時9分許  9000元 104  113年3月17日21時21分許  2萬元 105  113年3月17日21時22分許  1萬元 106  113年3月17日21時23分許  1,000元 107  113年3月17日22時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新城店(ATM機號:013-0VCQB) 1萬9000元 108  113年3月17日21時38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觀成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109 Q帳戶 113年3月17日23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觀音草漯郵局(ATM機號:700-1J2) 4萬9,900元 110  113年3月17日23時27分許  5萬 111 R帳戶 113年3月19日17時46分許 桃園市○○區○○○○區○○○路0號之郵局觀音工業區無人銀行(ATM機號:700-1J1) 1萬元 112  113年3月19日17時47分許  6萬元 113  113年3月19日17時48分許  3萬元 114  113年3月19日17時52分許  5萬元 115 S帳戶 113年3月20日11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程豪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116  113年3月20日11時56分許  2萬元 117  113年3月20日11時56分許  2萬元 118  113年3月20日11時57分許  3,000元 119  113年3月20日11時59分許  1萬元 120  113年3月20日12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鴻華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1萬4,000元 121  113年3月20日12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觀音草漯門市(ATM機號:013-0VC4W) 1萬元 122  113年3月20日12時4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鴻華門市(ATM機號:000-00000000) 3,000元 123 O帳戶 113年3月14日21時55分許 桃園市○○區○○○○區○○○路0號之臺灣企銀觀音工業區無人銀行(ATM機號:000-00000000) 2萬元 124  113年3月14日21時56分許  2萬元 125  113年3月14日21時57分許  9,000元 126  113年3月14日22時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觀音敬業店(ATM機號:000-00000) 2萬元 127  113年3月14日22時7分許  2萬元 128  113年3月14日22時8分許  2萬元 129  113年3月14日22時9分許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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