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2025-09-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09-03
案號:審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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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佩祺
被 告 傅建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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