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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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執聲字第3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UAG商標手機殼伍拾貳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保字第14322號編號3、4)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介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壢智簡字第23號判決處刑確定,而扣案UAG手機殼
52個經鑑定為仿冒品,係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UAG商標手機殼52個(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保字第14322號編號3、4),經鑑定均為未經商標權人美商
厄爾本阿莫吉爾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該
公司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為憑,是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皆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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