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5-1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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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9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嘉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日安玩美
紅藜麥穀物粉9盒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仿冒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9盒,屬仿冒商標權
人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天
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中華民國
商標註冊證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
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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