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M 肇事遺棄罪(2026-05-06)
其他/待認定
TYDM
2026-05-06
案號: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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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嘉麟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5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嘉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