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5-12-26)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26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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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祖君
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律師
林桓誼律師
被 告 余澤隆(原名余慈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1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8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伍仟壹佰肆拾
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 實
A08與A04(原名余慈永,下稱A04)前為男女朋友;A08與A02係
朋友;A03係A02之母親。詎A08與A04竟共同為下列行為:
一、A08與A04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10年6月底,由A08向A02佯稱:要找公司負責
人,一起經營胎盤針美容產品公司(下稱胎盤針公司),每
月支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取得淨利1至3%分潤
等語,A08、A04及A02嗣於110年7月10日,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0號5樓A04租屋處見面,由A02與A04簽訂合作協議
書,約定由A02擔任「武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武
杅公司」)負責人,可獲得每月10萬元月薪等事項,復由A0
4向A02佯稱:成立公司差100萬元,以車輛貸款投資渠等,
會在半年內將車貸還清等語,使A02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而同意投資,隨即以名下車輛貸款137萬3,152元,而於110
年7月26日匯入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內,A02於同
日並將其玉山銀行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交付予
A08,A08再轉交予A04,A04隨即於同日起,以A02玉山銀行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將A02玉山銀行帳戶內之上開車輛貸款
提領及轉匯一空。A08嗣於110年9月10日,透過WeChat通訊
軟體,以暱稱「小仙女」向A02接續佯稱:「你的名字辦的
公司沒有辦法過,因為你30幾歲,沒有薪轉,也沒有繳過稅
,所以過不了」等語,以搪塞敷衍A02。
二、A08與A04明知A02名下未有不動產,且房屋係登記A03名下,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110年8月19日下午某時許,由A08先向A02佯稱:以房屋貸
款投資臺中房地產100萬元,可以先抽成1成,1個月內可以
清償房貸等語,A08復以A02持用之手機撥打電話向A03佯稱
:A04有投資房地產,自身亦有投資500萬元,1個月能拿回
錢,可賺200萬元,拿房子貸款投資100萬,可以抽1成,1個
月就可以清掉房貸等語,使A02及A03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由A03先以房屋貸款,再將貸款90萬5,143元交予A02,A02
於110年9月8日與A08碰面時,再由A02將上開款項,以匯款
存入之方式,匯入A04所持有之A02玉山銀行帳戶,A04隨即
於同日起,以A02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將A02玉山銀
行帳戶內之上開房屋貸款提領一空。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A08、A04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被告A08
辯稱:我有跟告訴人A02講被告A04想開胎盤針公司,報酬率
多少都是被告A04回答A02。被告A04有帶我去臺中看地、拿
出房子模型及新聞,說這一定會賺錢,叫我去跟A02講。我
有跟A02講過被告A04在臺中土地投資的事情,我因戀愛腦以
為被告A04投資胎盤針公司、臺中不動產都是真的,我後來
才知道被告A04是騙子云云;被告A04辯稱:我不知道投資胎
盤針公司的事情,是被告A08跟A02談的,因為被告A08是我
女朋友,我才會和A02簽約,並支付幾個月款項給A02,被告
A08是我跟A02的中間人,A02不可能把她的玉山銀行帳戶存
摺、印章及提款卡拿給我,上開帳戶內款項不可能經過我的
手,後來我跟被告A08都沒有聯絡,但是A02一直來吵我,要
求我償還貸款,我才請我之前的司機張仕諭幫我匯1筆錢給A
02云云,惟查:
一、事實一部分:
㈠、被告2人共同以事實一所示詐術詐欺A02,致A02陷於錯誤而交
付財物之事實,有下述證據可以證明:
1、證人A02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A08、A04在110年6
月底和我說他們要開公司,要找負責人,會給我月薪10萬元
,並可取得淨利1%至3%作分潤,希望我可以和他們一起經
營胎盤針公司,被告A04於同年7月10日與我簽訂上開合作協
議書,之後被告A04又稱成立公司還差100萬元,要我投資10
0萬元,要我去貸車輛貸款投資,並說半年内會幫我把車輛
貸款還清,我於110年7月26日用車輛貸款137萬3,152元,嗣
匯入我的玉山銀行帳戶作為投資款,我將我的玉山銀行帳戶
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交給被告2人使用,被告2人只有於11
0年8月16日給我7萬9,985元薪水,及繳納貸款分期款項至11
1年2月初。從頭到尾都是被告A08跟我接洽的,我和A04只見
過2次面,通訊軟體暱稱「小仙女」是被告A08等語(見他字
卷第95至96頁、第192頁,本院易字卷二第470至496頁)。
2、A02以車輛貸款137萬3,152元,上開貸款於110年7月26日下午
1時17分許匯入A02玉山銀行帳戶(匯入前餘額為517元),
匯入後上開帳戶餘額為137萬3,669元,上開帳戶於同日晚間
7時36分許起至同年8月23日晚間10時23分許,經人以A02玉
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及轉匯上開帳戶內存款,嗣
餘額僅餘4,606元等情,有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
16日SL00000000號函、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及A02玉山銀行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31頁,本院易
字卷二第432頁、第436頁)。
3、被告A04於下述時間匯款下述金額至A02渣打銀行帳戶,於110
年8月16日匯入5萬元、2萬9,985元,於110年8月24日請證人
黃盈晨匯入3萬元、7,000元,於111年1月3日請證人劉姿妤
匯入1萬7,000元、2,857元,於111年1月4日請張仕諭匯入3
萬7,000元,於111年1月25日請劉子綾匯入3萬7,000元,於1
11年1月28日匯入1萬元,於111年2月8日請張仕諭匯入1萬元
等情,業據證人黃盈晨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267
至268頁),並有A02渣打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附卷可參(
見他字卷第143至157頁);被告A08於110年10月26日、27日
從其彰化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7,000元,於110年11月8日匯
款1萬9,857元,於110年11月28日、29日匯款1萬元、1萬9,0
00元,於110年12月7日匯款1萬9,857元至A02渣打銀行帳戶
等情,有被告A08彰化銀行帳戶及A02渣打銀行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等件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143至157頁,本院易字卷二
第53頁、第56至57頁)。
4、被告A08(暱稱「小仙女」)於110年9月10日傳送「寶寶你起
床跟我說我有事跟你講」之訊息予A02,A02隨即傳送「你臥
蟬還好」,被告A08(暱稱「小仙女」)再傳送「你的名字
辦的公司沒有辦法過」、「因為你30幾歲了」、「沒有薪轉
,也沒繳過稅」、「所以過不了」、「我們想蠻多辦法但都
過不了」、「可是你的車貸我們還是繼續幫你繳」、「那你
公司沒辦法過,就等於你不能當負責人,我們沒有辦法支付
你薪水,(但是車貸我還是會幫你繳)這樣你生活會不會有
困難?」之訊息予A02,A02嗣傳送「呃我知道」、「我想辦
法」,被告A08(暱稱「小仙女」)於110年9月14日傳送「
你還好嗎今天?不敢關心你突然想起」,A02傳送「沒事沒
事,我沒事啊」,被告A08(暱稱「小仙女」)傳送「不敢
敲你」等語,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37
至39頁);A02於111年1月3日傳送「我得提款卡印章本子都
在你那吧」之訊息予被告A08(暱稱「小仙女」),被告A08
隨即傳送「沒有」,A02傳送「你找找,你不是放鞋櫃抽屜
?不能給他用啊,萬一他利用我的帳戶就死了」,被告A08
隨即傳送「找不到」、「沒有」、「他走的時候應該是帶走
了」(見他字卷第25至27頁);A02於111年3月9日傳送「貸
下的錢那時,你們要我拿存摺跟印章提款卡給你們用,我也
直接給,沒懷疑,但我發現這是錯的,這根本就是有計畫的
」之訊息予被告A08(暱稱「小仙女」),被告A08隨即傳送
「你的存摺卡跟印章從頭到尾都在余慈永那裡,連那時候妳
說要借15他也說:老婆你先給」之訊息予A02,A02嗣傳送「
我會借是因為一開始說車貸下來會給我一些放身上當所費,
後來沒給,那我就用借的,這我承認我有借,我也跟我媽講
,我會還但前提車貸清掉後我才能再貸款還」等情,有被告
A08與A02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9頁)
;被告A08於111年3月11日傳送「我對你好不好你自己心裡
明白,我也是受害者,他賣我的包包單據都還在」之訊息予
A02,A02隨即傳送「我也是因為信任你才貸的不然我怎可能
貸給一個我不熟的人,你會嗎…」等情,有被告A08與A02間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47頁)。
5、上開合作協議書記載:「資方:余慈永(以下稱甲方)勞方
:A02(以下稱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並達成共識,
推崇乙方為武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 合作協議內容如
下:一.乙方月薪資所得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二.成立公司
所需個人資料,乙方需提供及配合甲方。三.甲方每月15日
撥款薪資至乙方,合作簽訂生效後隔月15日撥款。四.如甲
方透過公司行號之名義,完成任何一筆案件乙方即可淨利分
潤百分之壹至參。五.每月任何相關公司財賬務等,甲方需
與乙方報告。六.乙方自主完成的交易,超過每月底薪後即
可分層(應為「成」之誤)淨利百分之參拾佣金。七.公司
帳戶及公司設立大小章由甲方全權管理。八.乙方如因公司
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產生,由甲方全權負責並承擔,並且可
稱所有商業行為甲方指示。九.合約壹式參份,甲乙各執壹
份,壹份為江仁俊律師事務所持有。以上如有任何法律相關
衍生問題,以桃園第一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
誤)為管轄範圍。資方:『余慈永』簽名及印文…勞方:『A02』
簽名及印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0日」等文字,有上開合作
協議書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3頁)。
6、借款契約書記載:「立書人 甲方A02(貸與人) 乙方余慈
永(借用人) 茲為借款事宜,經上開當事人同意訂立本約
,並共同遵守下列事項:⒈甲方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6
日貸與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整予乙方,並如數收訖
無誤。……立契約書人 甲方:『A02』簽名……乙方:『余慈永』
簽名……中華民國111年1月8日」等文字,有上開借款契約書
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41頁)。
7、武杅公司未經設立登記等情,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
(見他字卷第63頁)。
8、依上述證據足認被告2人實際上並未進行胎盤針公司即「武杅
公司」投資,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武杅公司」,
卻仍向A02邀約投資胎盤針公司即「武杅公司」,並告知A02
投資後,A02除可擔任「武杅公司」負責人,並可獲取月薪1
0萬元及「武杅公司」淨利分潤,使A02陷於錯誤因而以車輛
貸款,並將貸款匯入其玉山銀行帳戶,嗣將其玉山銀行帳戶
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被告2人使用,以作為投
資上開胎盤針公司之投資款交付,被告A08嗣後再向A02謊稱
「武杅公司」因A02無薪資所得及繳稅證明而無法成立經營
,是被告2人確有共同以事實一所示詐術詐欺A02,致A02陷
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㈡、被告2人所辯均不可採信:
1、被告A08於偵訊時供稱:我沒跟A02說要開公司,要讓A02當負
責人,也沒有跟A02說其沒資格擔任負責人,我只知道被告A
04與A02間是借貸關係等語(見他字卷第106至107頁);於
檢察事務官(下稱檢事官)詢問時改稱:我很多事情都忘記
了,因為我有長期服用安眠藥的習慣,我沒有看過被告A04
與A02於110年7月10日簽訂之上開合作協議書,被告A04與A0
2簽訂上開合作協議書時,我沒有在場。依照暱稱「小仙女
」於110年9月10日所傳送之上開訊息內語氣,上開訊息是我
寫的,但我不記得我寫過這些話,但我忘記為何寫這些話等
語(見他字卷第372至374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再改稱:
暱稱「小仙女」於110年9月10日所傳送之上開訊息不是我傳
的,是被告A04拿我手機傳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64至
165頁);於本院審理中另改稱:我有跟A02講到胎盤針公司
的事情,我當時說我男朋友即被告A04想要開一間美容產品
相關公司,可以賺錢,A02問報酬率多少,都是被告A04回答
A02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三第32至33頁),被告A08前後就其
有無邀約A02投資被告A04胎盤針公司、其有無以暱稱「小仙
女」名義於110年9月10日傳送上開訊息予A02等節,供述明
顯不一,被告A08辯稱其未邀約A02投資被告A04胎盤針公司
、其未以暱稱「小仙女」名義於110年9月10日傳送上開訊息
予A02云云(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64至165頁),已難採信。
2、被告A04於檢事官詢問時供稱:我不知道經營胎盤針公司之事
,是被告A08跟A02講的,我是因為被告A08是我女朋友,我
才跟A02簽約,並支付幾個月款項給A02等語(見他字卷第31
5頁);於本院審查庭準備程序時改稱:我有跟A02說要找公
司負責人,可以每個月付她薪水,可以一起經營胎盤針公司
,我跟A02這樣講時,被告A08也在等語(見本院審易卷第70
頁),被告A04前後就其有無向A02提及投資胎盤針公司乙節
,供述明顯不一,被告A04所辯已難採信。
3、從被告A08於110年9月10日傳送之上開訊息明確記載「你(指
A02)的名字辦的公司沒有辦法過」、「因為你30幾歲了」
、「沒有薪轉,也沒繳過稅」、「所以過不了」、「我們想
蠻多辦法但都過不了」、我們還是繼續幫你繳」、「那你公
司沒辦法過,就等於你不能當負責人,我們沒有辦法支付你
薪水」等文字可知,被告A08係向A02交代上開胎盤針公司投
資無法繼續之原因,顯見被告A08先前確有與被告A04一同招
攬A02投資上開胎盤針公司,被告A08辯稱其未招攬A02投資
胎盤針公司云云,自不可採。
4、被告A04於110年8月間由自己或委由他人匯款至A02之渣打銀
行帳戶,業如前述,佐以被告A04係以其名義單獨與A02簽訂
上開合作協議書及借款契約書,足認被告A04前已取得A02玉
山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且由其持上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
或轉匯上開帳戶內車輛貸款,其才會同意以其名義,而非以
被告A08名義與A02簽署上開合作協議書及借款契約書甚明,
被告A04辯稱其未領取上開帳戶內車輛貸款,其要幫被告A08
還錢才簽立上開借款契約書云云(見他字卷第317頁,本院
審易卷第70頁),自不可採。
5、「武杅公司」未經設立登記,業如前述,且被告A04於檢事官
詢問時亦自承:簽訂上開合作協議書後,並未設立以A02為
負責人之公司等語(見他字卷第315頁),而被告2人亦迄未
提出其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A02為負責人之「武杅
公司」之資料,足認被告A08於110年9月10日傳送之上開訊
息,關於因A02沒有薪資轉帳及繳稅證明致無法登記為公司
負責人等內容顯屬不實,被告2人顯未曾向主管機關申請設
立以A02為負責人之「武杅公司」,是被告2人向A02所稱要
找公司負責人,一起經營胎盤針公司,每月支付薪資10萬元
,可取得淨利1至3%分潤,成立公司差100萬元,以車輛貸款
投資渠等,會在半年內將車貸還清等語顯屬詐術甚明,被告
2人辯稱其等未詐欺A02云云(見他字卷第315頁,本院審易
卷第70頁,易字卷三第32至33頁、第42頁),自不可採。
二、事實二部分:
㈠、被告2人共同以事實二所示詐術詐欺A02及A03,致A02及A03陷
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事實,有下述證據可以證明:
1、證人A02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A08於110年8月間
跟我說要投資臺中的房地產,要100萬元,要我去借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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