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22
案號: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浩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293號、112年度偵字第27266號、112年度偵字第
52846號、112年度偵字第530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99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02犯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附表
二「主文欄」所示之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一、
附表二「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部分應
執行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B02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未扣案之
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B02前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尋覓申辦貸
款之管道,嗣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貸
款專員-何文誠」、「陳利偉」(尚無證據證明為不同人)透
過通訊軟體LINE向B02表示因B02名下金融機構帳戶內無資金
流動,要求B02提供名下金融機構帳戶「洗紀錄」,亦即將
款項匯入B02名下金融機構帳戶,再由B02將該等款項領出,
以此製造虛偽資金流動以便向金融機構借貸,詎B02聽聞上
開顯違常情之申辦貸款方式後,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應可預見「貸款專員-何文誠」、「陳利偉」恐係犯罪集
團成員,倘依其指示提供自身金融機構帳戶收取並交付來路
不明之款項,恐因此遂行不法犯行,而使他人因此發生財產
法益受損之結果,並將其所申辦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連線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線帳戶)、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下合
稱本案4帳戶)之帳號資訊告知「貸款專員-何文誠」、「陳
利偉」,以此方式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嗣B02與「貸
款專員-何文誠」、「陳利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施以
恫嚇,致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因此心生畏懼而將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尚無
證據證明B02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係以恐嚇取財
方式恫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如附表一編號2至10、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2至10、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2至10、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10、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2至10、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之帳戶內,B02再依「陳利偉」指示於如附表一
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
之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方式提領如附表
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就附表
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則係待命提款。
㈡後B02因銀行人員來電告知有人取消匯款,始明確知悉其名下
金融帳戶遭作為人頭帳戶使用,遂自行決意不予提領如附表
二各編號之人匯入國泰帳戶內款項,且帶同前開其依「陳利
偉」指示所提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匯入款項合計50萬
元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報案,因而未能
成功移轉贓款而掩飾犯罪所得之流向。經警當場查扣上開款
項,並調閱相關報案紀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告訴;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
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援引之被告B02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7號卷〈下
稱本院卷〉第11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
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
認上開證據資料均得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事證
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
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皆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要
上網貸款,並加入LINE暱稱「貸款專員-何文誠」、「陳利
偉」等人的LINE,我沒有見過上開人等,都是用LINE聯繫,
因為我的帳戶沒有金錢流動,對方說要美化帳戶,故要求我
提供本案4帳戶之帳號,再指示我自前開帳戶提領款項並預
計交付給對方指定之人等語(本院卷第107、109頁)。經查:
㈠被告將本案4帳戶之帳號提供給LINE暱稱「貸款專員-何文誠
」、「陳利偉」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於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犯罪方式恐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
,致其心生畏懼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本案詐
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另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10、附表二各編
號所示時間、犯罪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至10、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如附表一、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被告再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帳戶
提款卡提領款項合計50萬元等情,分據證人即告訴人A02、A
03、A04、A05、A06、A07、A17、A15、A18、A19、A12、A14
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112年度偵字第9293號卷〈下稱偵9293
卷〉一第71至72、73至74頁,112年度偵字第27266號卷〈下稱
偵27266卷〉第15至18、83至84頁,偵9293卷一第85至87、99
至101、113至116、127至130、131至132、141至144、145至
146頁,112年度偵字第13676號卷〈下稱偵13676卷〉第9至11
頁,112年度偵字第25449號卷〈下稱偵25449卷〉第17至18、4
7至49、125至127、147至149、179至181頁),證人即被害
人A11、A09、A08、A10、A20、A13、祈傳蕙、A16於警詢或
偵查時之證述明確(偵9293卷二第5至7、85至87、107至109
、199至201、231至234頁,112年度偵字第18035號卷〈下稱
偵18035卷〉第19至22、55至57頁,偵25449卷第105至107、2
03至205頁),及證人羅宗英於偵查時之證述明確(偵9293
卷二第5至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B02)、本
案將來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1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18320號函暨
本案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連銀客字第1110019732號函暨本案連
線帳戶之個人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被告將來銀行、連
線銀行、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之提款卡翻拍照片、手機
內之將來銀行、連線銀行、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
資訊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提款
交易憑證翻拍照片、告訴人A0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2報案之信件內容、臉書貼文內
容、及提供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告訴人A02
提供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告
訴人A03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
人A03所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Sky」對話紀錄、台幣
轉帳交易結果、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話紀錄擷取圖片
、告訴人A0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4所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
E暱稱「平安是福」基本資料及對話紀錄、淡水第一信用合
作社匯出匯款條翻拍照片、告訴人A0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A05提供之與通訊軟體LINE
暱稱「洪秀琴」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取圖片
、告訴人A05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貨態查詢系統擷取圖片、
告訴人A06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A06所提出之與通
訊軟體LINE暱稱「林書彤」對話紀錄、交易結果截圖、中國
信託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A0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告訴人A07所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麗珠」對
話紀錄、交易結果截圖擷取圖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
2年4月19日儲字第1129693026號函暨證人翁子晉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連銀客
字第1120007379號函暨被害人A09個人開戶申請資料、交易
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國世銀
存匯作業字第1120001412號函暨被害人A11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日中信銀
字第112224839132073號函暨證人羅宗英之中信商銀帳號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4月20日作心
詢字第1120417721號函暨被害人A10永豐商銀帳號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被害人A09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被害人A11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被害人A11所提供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慧茹」對話紀
錄、交易結果截圖手機翻拍照片、被害人A10所提供之與通
訊軟體LINE暱稱「邱心羽」對話紀錄、交易結果截圖手機翻
拍照片、告訴人A17所提供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正忠
」對話紀錄、交易結果截圖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A17之中
信商銀帳號交易明細、告訴人A1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
年5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79765號函暨本案國泰帳
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
部112年2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12434號函暨本案國
泰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害人A20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布袋分局心塭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
害人A20所提供之交易結果、郵政存簿封面、通訊軟體MESSE
NGER暱稱「柳御楓」基本資料及與其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被害人A13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A13所提供之交易結果、與
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蔡政峰」對話紀錄、臉書社團「
桌球百貨交易買賣抓癢不求人」基本資料翻拍照片、本案國
泰帳戶之基本資料、銀行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告訴
人A1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15所提供之交易結
果、臉書社團「桌球百貨交易買賣抓癢不求人」基本資料、
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蔡政峰」基本資料及與其之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A18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A18所提供之交易結果、臉書「RIMOWA全新/二手/代購交易
平台(義大利品牌FPM MILANO亦可代購)」基本資料、臉書
貼文、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LAI行李箱社團」、「小
喬」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祈傳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被害人祈傳蕙所提供之臉書暱稱「LAI WINNIE」基本
資料及貼文、轉帳交易結果、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LAI」
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告訴人A19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19所提供之通訊軟體M
ESSENGER暱稱「PAXSAM YU」及與其之對話紀錄、臉書暱稱
「湯哲瑋」基本資料、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易梅梅」對話
紀錄擷取圖片、易梅梅之國泰世華存摺封面、身分證翻拍照
片、告訴人A1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12所提供
之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PAXSAM YU」之對話紀錄擷取
圖片、告訴人A1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14提供
之臉書暱稱「蔡政峰」基本資料及其臉書貼文、通訊軟體ME
SSENGER暱稱「蕭仁」基本資料、及與其之對話紀錄、轉帳
交易結果擷取圖片、告訴人A14之郵政存簿存摺封面翻拍照
片、被害人A16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A16提供之
轉帳交易結果、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LAI WINNIE」
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在卷可稽(偵9293卷一第25至29、35至38
、39至45、47至51、53至67、69至70、75、79至81頁,偵27
266卷第19至29頁,112年度偵字第6576號卷〈下稱偵6576卷〉
第40至50、51至104頁,偵9293卷一第83至84、89、93至95
、91至92、97至98、103、107至109、105至106、111、117
、121至123頁,偵25449卷第251至262頁,偵9293卷一第125
、133、137、135、139至140、147、151、149、197至201、
203至207、209至213、215至221、223至227、233至234、23
7至238頁,偵9293卷二第13至63、235至239頁,偵13676卷
第13至17、19、23至29、33至43頁,偵18035卷第9至18、25
至33、51至53、35至49、61至65、73至75、67至71頁,偵25
449卷第13至16、19至20、23至25、27至39、51至52、55至5
8、59、109至115、117至120、129至134、135至142、149至
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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