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T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TEV 2026-06-05 案號:東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王彥程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宏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