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TEV
2026-06-05
案號:東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王彥程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宏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