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09
案號:東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小字第8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黃光輝
張師誠
被 告 潘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4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為一造辯論
之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6月15日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辦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1.88%計收(下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因被告未依約清償欠款共510,755元,日盛銀行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與訴外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簽訂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契約,已受領餘款九成即459,109元之理賠,尚有不足額51,646元未受理賠(下稱系爭不足額債權)。伊因債權讓與取得系爭不足額債權,爰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依約應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日盛國際
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與報紙公告影本、合併核
准函及公告報紙影本及帳務明細影本等證據資料為證。而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屬實,其
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除裁判費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命由
被告負擔及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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