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東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光輝  
            王筑萱  
被      告  陳沐宏(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徐王庭揚(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紹華(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徐念婷(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沐宏、徐王庭揚、陳紹華、徐念婷為被告徐靜芬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徐靜芬
    於114年7月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及原告陳報被繼
    承人徐靜芬之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在
    卷可稽,其繼承人為子女陳沐宏、徐王庭揚、陳紹華、徐念
    婷,且查無其他拋棄繼承案件,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
    聲明裁定命陳沐宏、徐王庭揚、陳紹華、徐念婷為被告徐靜
    芬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