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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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5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劉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後,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6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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