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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明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霈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4元【計算
式:50,062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9日
之利息362元=50,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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