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V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6-11
案號:繼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繼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陳世凱
關 係 人 鄭秀鶯
林建吾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林懿文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核與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9條之規定相符,
本院裁定如下:
一、關係人應於本裁定生效後3個月內,依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
2項準用第128條之規定,提出繼承人林懿文之遺產清冊。
二、上開3個月期間,本院因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
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