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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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啟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11號卷內文
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劉秀盆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劉秀盆
亡故後,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211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欲明瞭該事件,有閱覽卷
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債
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劉秀盆除戶謄本為證,足認已盡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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