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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2026-03-03)

消費/小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賴美蓉  
即債 務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美蓉間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依據本法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
    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
    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
    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
    不在此限;前開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
    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
    不予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鈞院賜准裁
    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協商清償方案認可聲請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
    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5年2月2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
    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 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
    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
    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
    細表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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