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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筱芸即黃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秀雲於民國92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04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
      37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8,485元                              102年4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23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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