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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恩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111,182元,及
      其中本金106,76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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