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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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健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健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累計54,496元正未給付,其中50,47
2元為消費款;2,808元為利息;1,2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918元 115年3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 7% 無 無 2 41,554元 115年3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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