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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韓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韓明珍於民國113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08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4068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76,031元                            115年2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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