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夢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夢喬於民國112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26年05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2月13日止累計499,615元正未給付,其中479,510元為本
    金;20,1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9,510元                             115年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15%                    無                                     無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