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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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6,390元 114年5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 1.845% 114年6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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