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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442元                                               114年5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                               1.845%                                 114年6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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