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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參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8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38,669元,及其中本金36,336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38,669元及其中
      本金36,33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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