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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劉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2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7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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