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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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鵬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潘鵬文於民國114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3906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潘鵬文於民國82年01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440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6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95,743元 114年1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84% 無 無 2 21,919元 115年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 3 550,657元 115年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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