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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范偉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范偉晨於民國112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
      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年0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258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5,066元                                  113年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99%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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