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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DV 支付命令(2026-05-14)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5-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8,68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佳伶於民國110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188,684元正未給付,其中18
      4,720元為本金;3,66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年息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4,720元                                  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94%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