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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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以下同)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
至民國115年1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9,167
元,及其中本金25,733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2日止,帳款尚餘29,167元,及
其中本金25,73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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