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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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嚴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4,82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嚴琳於民國114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累計214,820元正未給付,其中21
3,263元為本金;1,46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13,263元 115年4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10.88%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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