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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柏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柏靜於民國106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537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1,492元                              115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99%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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