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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佩怡於民國111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5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5年03月31日止累計167,866元正未給付,其中
      165,076元為本金;2,69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5,076元                            115年4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1.2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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