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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31
      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1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8,2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37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6,767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29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1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3,389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38,287元                                 114年12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            4.13%                       115年2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1,373元                                                  115年2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8.03%                                    115年3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136,767元                                                  115年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03%                                  115年3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4   323,389元                                                  115年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13%                                  115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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