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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DV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6-10 案號:重訴更一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蓮陽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金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倪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並於本院115年3月3日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抗告程序中,主張僅就原判決不利洪金蓮、蓮陽建設有限公
司(下稱蓮陽公司)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
重抗字第1號裁定,認定洪金蓮、蓮陽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501萬元(2,505萬×20%=501萬元)確定,故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501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萬0,1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