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V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6-10
案號:重訴更一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蓮陽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金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倪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並於本院115年3月3日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抗告程序中,主張僅就原判決不利洪金蓮、蓮陽建設有限公
司(下稱蓮陽公司)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
重抗字第1號裁定,認定洪金蓮、蓮陽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501萬元(2,505萬×20%=501萬元)確定,故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501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萬0,1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