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吳榮
張師誠
被 告 蘇時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07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4日向訴外人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新臺
幣(下同)58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
下稱系爭借貸契約)。嗣於101年10月26日日盛銀行將系爭
借貸契約之債權讓與訴外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立新公司),又立新公司於109年8月25日由伊併購後概括
承受立新公司所有權利業務。因被告於94年10月14日最後一
次繳款,迄101年10月26日止尚欠款509,079元,詎被告經催
告後仍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
約定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經濟部核准合併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公告報紙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27至30
頁),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借貸
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
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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