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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督瑪拉拉得.辜伊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3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789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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