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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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督瑪拉拉得.辜伊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3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789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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