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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三年度司繼字第一五一號
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
    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清龍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
    年8月15日花院美101司執禮14615字第125644號債權憑證影
    本為憑,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
    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自得於繳納費用後,請求影
    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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