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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郭啟良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二年度司繼字第九七及一
一六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盧登妹之債權人,因被
    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5月31日東院
    漢家吉112年度司繼字第97、116號公告、債權憑證暨繼續執
    行紀錄表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97、1
    1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
    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
    事閱卷規則第22條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
    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
    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
    開卷內文書。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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