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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余曉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
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
    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經聲
    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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