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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8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孟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孟霖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
    物為債務人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查第
    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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