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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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77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素鳳及鄭銘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素鳳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
物為債務人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查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
及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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