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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佩娟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文媛(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
    死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
    ,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
    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文媛
    已於113年1月4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
    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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