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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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佩娟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文媛(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
死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
,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
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文媛
已於113年1月4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
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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